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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登记原则是指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能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存在特定情形除外。这些特定情形包括: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预查封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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