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合同:
不动产纠纷合同:
包括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这些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合同:
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合同:
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纠纷,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相关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也属于专属管辖,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承揽合同纠纷中,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其他类型的承揽合同(如加工承揽合同)则不适用。
综上所述,专属管辖的合同类型主要包括不动产纠纷合同、港口作业纠纷合同、继承遗产纠纷合同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些合同类型的纠纷必须由特定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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