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主要规定了股东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时的责任分配,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此外,该条还规定,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则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则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通过转让股权逃避出资责任,同时促进股东积极履行出资义务。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转让股权的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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