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维持判决,主要原因如下:
司法审查范围的限制
维持判决超出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权是中立性和被动性的权力,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的判决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衔接,而维持被诉行政行为则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
妨碍相对人救济
维持判决妨碍了对相对人的救济。一旦法院维持了被诉行政行为,该行为具有最终效力,行政机关不得再行改变。这与行政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救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悖。
影响行政权的灵活运用
维持判决限制了行政权的灵活运用。由于司法权的最终决定性,一旦被诉行为被维持,即使后来发现有误,行政机关也不能自行改正。
司法谦抑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只有在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完全合法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行政行为结果正确但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有误,法院不能简单地维持该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不能维持判决的主要原因是维持判决超出了司法审查范围,妨碍了对相对人的救济,限制了行政权的灵活运用,并且与司法谦抑原则相违背。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法院应当在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况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维持被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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