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是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定金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从属性: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实践性: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
要式性: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法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担保作用,确保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定金法则,收受定金的一方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给付定金的一方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种合同形式有效地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减少了因一方违约而可能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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