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与人
开庭公告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公告。公告中需要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并参加庭审。公开审理的案件通常需要公告,以便公众知悉案件的审理情况
庭审通知是指 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要求准时到庭的诉讼文书。该文书应写明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并要求受送达者准时出席法庭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具体通知方式包括:传票:法院通常以传票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是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
法院通知开庭的时间主要 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法院的工作流程。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通知时间的总结:普通程序一般需要提前30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简易程序一般需要提前15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