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发布首个行业标准《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下称《管理规范》),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平台入驻、运营、退出和数据报送等方面的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办理登记的经营主体,还包括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从事便民劳务、零星小额交易等类型经营活动的依法免予登记的自然人主体(以下统称自然人网店)。
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显示,目前,自然人网店约占平台内经营者总量的57%,是网络交易经营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研究员岳高峰指出,由于自然人网店依法免予登记,各平台对自然人网店入驻平台、信息公示、运营检查、权利救济、退出平台等管理标准不统一,发生问题后往往找不到人,查不到事,难以有效追责,自然人网店成为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消费侵权、网售违禁品等问题的重灾区。
对于经营者所在地不确定或不真实,信息披露不准确,找人难、确定管辖难,监管和消费维权成本高等自然人网店监管和消费维权面临的突出问题。《管理规范》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准入、运营、信息披露等环节采取相应措施,推动提升网络交易监管和消费维权效能。
具体来看,在入驻环节,《管理规范》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要求自然人网店完成实名认证及支付认证。通过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交易账号和资金提现银行账户的一致性审核,推动解决自然人网店的主体真实性问题,保障交易安全。
在运营管理、信息披露环节,《管理规范》明确平台经营者应对自然人网店运营进行检查监控并配合监管调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须为自然人网店公示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对自然人网店的名称、经营类型、实际经营地址等自我声明信息进行检查监控,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对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发现不在公示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自然人网店,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接到通报后应要求自然人网店更新公示信息,并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解释,由于自然人网店免于经营主体登记,实际经营地址是自然人网店自我声明的地址,《管理规范》上述规定能有效防范自然人网店通过“虚假声明”逃避监管,解决“找不到人”“办不了案”的问题。
同时,《管理规范》对自然人网店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明确平台经营者可根据平台规则,经调查支持消费者诉求,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自然人网店。吕来明认为,这一规则赋予平台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治权限,有助于解决自然人网店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力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规范》还体现了促进、扶持发展及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理念。吕来明指出,一方面,倡导平台经营者为自然人网店提供协助调解纠纷、因不可抗拒力原因履约困难时采取救济措施、设置平台救助资金为特殊困难的自然人网店进行专项补贴等救济和援助措施。另一方面,从正向激励的角度,规定平台可对信用良好的自然人网店采取包括违规申诉与处理及营销活动支持设置优先或简化服务流程、延长考核间隔、适当减免网络交易平台内的技术服务费或佣金等激励和优惠措施。
而针对市场关注的《管理规范》是否会增加平台企业和自然人网店负担,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管理规范》属于自愿性、推荐性行业标准,未增加强制性义务,有利于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提升对平台内自然人网店的管理水平;有利于督促自然人网店合规经营,实现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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