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或定式条款,是指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是由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如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等)事先拟定,并在交易过程中重复使用,而另一方当事人通常只能被动接受或选择不接受整个合同,而不能对条款内容进行个别协商或修改。
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包括:
预先拟定性: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拟定好的,另一方当事人通常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些条款。
重复使用性:
格式条款是为与不特定的人订约而拟定的,一般具有重复使用的功能,因而其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非协商性:
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与对方就条款内容进行充分协商,条款内容通常不可更改。
公平性要求: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示和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在现代合同制度中广泛应用,主要目的是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同时也存在弊端,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对己有利、对另一方不利的条款。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审查格式条款的内容和适用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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