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 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一旦决定受理,仲裁庭则会在开庭前五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具体的开庭日期和地点。整个仲裁过程,包括调解和裁决,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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