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判断被告或申请人的标准是不同的,可以用“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这一口诀来概括。具体解释如下:
诉讼看名义
定义:在行政诉讼中,谁的名义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谁就是被告。也就是说,如果行政行为是以某个机关的名义作出的,那么这个机关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示例:如果市局下属的区审批局作出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告应该是区审批局,而不是市局。
复议看职权
定义:在行政复议中,关键在于判断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哪个机关作出的,并且这个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上级机关批准的,那么复议申请人应该向批准机关申请复议。
示例:如果市局下属的区审批局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复议申请人应该向市局申请复议,因为市局是区审批局的上级机关,具有相应的审批职权。
例外情况
多阶段行为: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原则上以下级机关为被告,但如果当事人对许可决定和批准行为都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则以下级和上级为共同被告。
派出机构:在涉及派出机构的情况下,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都是看该派出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
总结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这一口诀帮助当事人明确在不同法律救济程序中,如何确定被告或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重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名义作出者;在行政复议中,重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作出者及其上级机关。
相关文章:
函01-11
诉讼看什么复议看什么01-10
什么是交流制度01-10
什么是隶属管辖01-10
离婚去什么法院起诉离婚01-10
什么是法律执行01-10
离婚官司需要什么材料01-10
什么是反诉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