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的监察工作涉及多个层面和部门,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监察方法:
定期检查与审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依法依职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
政策公示与监督
医疗保障部门应将医疗救助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
纪委监委驻县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等专门机构应紧盯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等重点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他们可以抽调专人成立督导检查组,围绕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保程序规范不违规。
筹集、管理与使用监督
对困难职工大病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严防资金被挪用、截留或贪污。
举报渠道与问题处理
畅通困难职工大病救助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举报渠道,设立专门举报电话、邮箱,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反映问题线索。对举报线索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查实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自查与核查
社区纪委应组织自查和全覆盖核查,与社事部和上级部门对接,了解贫困户应当享受的政策是否全面足额享受,并核查享受政策是否合规、程序是否完备。
专项监察与问题整治
纪检监察机关应把基本医疗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开展健康扶贫领域问题专项整治,建立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长效机制。
多部门协同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通过上述多种监察方法,可以确保大病救助政策的执行公开、透明、规范,保障困难职工等群体的权益得到有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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