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公证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房屋所有权证明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
买方:如果是购买单位房屋,需提交购买单位主管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证件。
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卖方如出售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代理人代为申请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如涉及继承公证,需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子女状况证明等。
如涉及赠与公证,需提供赠与协议和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如涉及房地产开发,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如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需提供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如涉及房地产担保,需提供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具体公证事项的不同,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补充材料。建议在办理房屋公证前,先咨询当地公证处,了解详细的材料要求,以确保材料齐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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