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报告令下达后, 一般六个月后开始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的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执结。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并且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的5日内提出。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并且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如果在三十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如果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财产报告令下达后,通常会在六个月开始执行,但具体时间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而有所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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