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指 劳动者不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法规定,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有时也称为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
自动离职的情形包括:
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 :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离开工作岗位。无故旷工达到一定期限:
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
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
职工因辞职未获批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得到同意而擅自离职。
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
职工因受到其他单位更优厚的待遇而擅自离职。
需要注意的是,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时,企业有权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这可能会引发自动离职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未履行这一通知义务,即构成自动离职。
建议
劳动者在离职时应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以避免被视为自动离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处理自动离职的职工时,应确保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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