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指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甚至精神刑等残酷手段,以获取其供述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可能导致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刑讯逼供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稳定。
具体来说,刑讯逼供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肉刑:
讯问人员采用捆绑、悬吊、毒打、电击等野蛮残暴的手段,对嫌疑人的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
变相肉刑:
采取罚跪、罚站、罚晒、冻饿以及不让嫌疑人休息的“车轮战”等形式,对嫌疑人的肉体和精神进行折磨。
威胁:
讯问人员以武力或言辞恫吓、胁迫嫌疑人,使其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忧虑,进而屈服招供。
诱供:
讯问人员以给嫌疑人某种不可能实现或不准备实现的许诺为诱饵,套取其口供。
指名指事:
讯问人员在讯问中指认未经查实的案件事实情节,要求嫌疑人按所指内容供认。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并对此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的非法审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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