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情形下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并促使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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