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生活和护理费: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后,根据伤残等级,可以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
旧伤复发工伤医疗: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残疾器具配置: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工作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如假肢、矫形器等)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至十级伤残职工,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一定金额的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调整:
根据国家规定和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请注意,具体待遇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并可能随着政策的更新和调整而变化。建议联系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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