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证据是指侦查机关依法采取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文档、图片、语音、视频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归入到以下法定证据种类中:
视听资料:
包括通过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等手段获取的录音、录像等。
电子数据:
包括通过邮件检查、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文字、数据等形式的信息。
证人证言:
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可能包括秘密监控中获取的证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被害人的陈述,可能包括秘密监控中获取的被害人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可能包括秘密监控中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陈述。
技术侦查措施被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为正式的侦查措施,并规定相关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必须经当庭举证、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但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综上所述,技术侦查证据主要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这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但使用时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保护措施。
相关文章:
2025国际橡塑展深圳启幕!超4500家全球展商秀“新技术”04-15
越野车借道通行出事故,致三轮摩托司机死亡、其未婚妻受伤流产 法院调解:原告获赔150余万元04-15
从工具到“智能伙伴”:高德AI导航智能体重塑用户出行体验04-14
提到6G,为何绕不开南京?04-14
十年命案,谁是真凶?04-11
智慧农业新升级 巴蜀春田里的“科技经”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