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标的条款的缺失
标的是民法典律关系的客体,如果没有标的,合同关系就不存在。当合同标的是某种权利或行为,且通过文字描述有困难时,可能会导致合同标的条款的缺失。
合同标的约定不明
如果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描述不准确,不具有唯一性,在履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分歧,从而引发纠纷。
合同标的违法
如果合同标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例如,禁止流通物买卖合同、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挂靠协议、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等。
实际交易标的与合同约定标的不一致
当事人交易的实际标的与合同约定标的不一致,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主张。这包括合同标的不合法、不可能给付、不确定或实际交付的标的与合同约定的标的不符等情况。
标的物信息不明确
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数量等详细内容,防止因标的物约定不明确而出现纠纷。
质量标准和检验期间不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必须约定明确的检验期间,并要求买方在检验期间内提出书面的质量异议。没有在约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出卖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法律规定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点。因此,对买方而言,卖方送货的交货方式使买方承担最小风险;而对卖方而言,买方自提则会使卖方承担最小风险。
合同主体不合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格,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如果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将无效。
对交易对方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因对方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诚信而遭受损失。
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及违反建设工程法定程序
发包人、承包人如果违反招投标及建设工程法定程序,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这些风险点需要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通过明确的条款和条件来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明确各项条款,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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