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按照 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具体分摊原则如下:
比例责任制:
各保险人按照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
责任限额制:
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额作为分摊的比例。
顺序分摊制:
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在其损失额超出前家公司的保险额时,再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的赔偿不超过其实际损失,防止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从而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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