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
对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拓宽矿产资源违法线索发现渠道
并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近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印发
《江西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其中提到
对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50万元以上
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2万元
据悉,《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本省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举报下列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属于《办法》奖励范围:
无证勘查。包括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采矿权深部、上部勘查的除外);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
越界勘查。即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的。
无证采矿。包括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的;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越界采矿。即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符合《办法》规定的举报,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发放奖励金:对无证勘查、越界勘查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3000元。
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行为的举报,根据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分别给予以下奖励: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5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5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50万元以上;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5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以及通过属地网络平台进行线上举报。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大致经过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来源:洪观新闻
编辑:贾辛
校对:王小明
复审: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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