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行政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职权法定:
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能任意行使权力,必须遵守法律的限制和程序。
法律保留:
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法律优先:
其他任何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如果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
依据法律: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无论是制定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还是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
职权与职责统一:
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优于行政,行政受制于法律,政府受法律支配,并严格按照法的规定以及法的宗旨和原则行事。
公正公平:
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要公正、公平、公开,对所有公民和组织一视同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权力受限:
法治行政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限制,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能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范围。
可预见性:
法律规定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可预见,公民和组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合理预期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依法进行自己的行动。
这些特点体现了法治行政的核心原则,即法律高于行政,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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