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属管辖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时,由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管辖。这种管辖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管辖:
当当事人对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时,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议。
上一级任命政府的管辖: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任命政府申请复议,由上一级任命政府进行复议。
这种管辖方式体现了行政体系中的层级关系,确保复议申请能够由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进行审理,从而可能提高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当明确具体的行政行为是由哪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便正确选择复议机关,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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