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案件的受理时限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则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则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五日内未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四十五日内结束仲裁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综上所述,仲裁案件的受理时限为 5日内,若超过此期限,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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