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邀约后,承诺应当在 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具体来说:
有确定期限:
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超过该期限,要约失效,在此期限内作出的承诺才有效。
无确定期限:
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即时承诺:
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则应当即时作出承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数据电文:
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承诺的到达时间规定为:
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综上所述,接到邀约后,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未规定期限,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并且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则应立即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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