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通常由 多个部门进行监管,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工厂企业一般归市场监督管理局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
监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两类:一类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即“对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另一类是“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履行的是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无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权和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9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综上所述,生产企业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具体监管职责和权限则根据各部门的法定职能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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