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再犯是指 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此类罪的情形。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犯罪主体方面
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罪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犯贩卖毒品罪后,又犯毒品罪的。
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后,又犯这些罪或者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的。
主观方面
构成毒品再犯的前后罪均是故意犯罪。
客观方面
毒品再犯的前罪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后罪的范围限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种类中。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即使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也属于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毒品再犯是指因犯上述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再次犯这些罪行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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