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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旧金山和约始末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31 10:35:57    

早在1945年11月,在重光葵、芦田均等原外务资深官僚的建议下,外务省着手探讨媾和问题。当时主要的指导思想为:从不能上演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缔结《凡尔赛条约》对战败国过于苛刻而导致德国复仇的历史经验出发,在战争双方的对抗意识尚未消失之前,不应急于签订和约。但在安全保障方面,日本应成为国际法上的永久中立国家,通过联合国寻求安全保障。当时成立和约问题研究干事会,由条约局局长负责,成员均是外务省课长级官员。

芦田均

1946年5月,该干事会提出研究成果,设想1947年夏季缔结和约,媾和的目标为恢复主权、确保生存和安全、重返国际社会、确立国际义务等。在安全方面的设想为:由远东委员会建议设置地区性集体安全体制,日本为维持治安而保有武装警察乃至治安队。

1946年10月,美国国务院设置对日条约工作小组,研究媾和问题。该小组在1947年3月初完成一份草案,主张尽快缔结对日和约,由远东委员会成员国在25年内监督日本的军事潜力、重工业和原料囤积。

1947年2月,在巴黎召开媾和会议,联合国与意大利、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芬兰签订和约,舆论认为可能很快与德国、日本媾和。同年3月,麦克阿瑟在外国记者俱乐部的午餐会上宣布对日媾和的时间已经到来。同年7月,国务卿马歇尔向远东委员会11国代表建议在8月19日召开对日媾和预备会议,但苏联提出召开美英苏中四国外交部长会议进行协商解决,拒绝美国提出的2/3多数表决方式,中国赞成苏联的主张,英国以英联邦堪培拉会议日期为由表示难以出席美国提出的会议。

麦克阿瑟

1947年5月,日本政府决定向媾和有关国家表明自己的意见,因而在外务大臣芦田均指导下,形成了史称“芦田均备忘录”的文件,其中主要内容有日本参加公正的和会、以国际法原则及《波茨坦宣言》为基础完成媾和、日本自行履约、日本早日加入联合国、日本增加警察力量、在日本经济自立和保持相当水平的基础上进行赔偿、对日本的经济活动不加限制等。其后日本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向盟军总部传递上述备忘录精神,但在有关安全保障问题上逐渐从依靠联合国转向依靠美国。

其后美国对日媾和的政策几经反复,1948年2月,凯南访日并提出以强化日本警察力量、继续保留美军在日基地、复兴日本经济为媾和主要内容的报告书。在此基础上,1948年10月,美国国家安全保障会议通过《对日政策建议》文件,有关媾和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美国应暂不就缔结对日和约施压;第二,对日和约应尽可能地简短、概括并具有非惩罚性质;第三,占领军应留驻日本,直到事实和约为止。在和谈开始以前,美国不应就有关日本军事安全的缔约后安排形成最终立场;第四,美国应永久保留其在冲绳的设施;第五,加强日本的警察力量。

凯南

尽管已经出现了“事实上的媾和”,即恢复日本政府自治权和大幅度削减占领机构官员的占领管理体制转换,以及撤销和放松占领当局的各种限制,但为争取早日实现独立,吉田首相在1949年5月7日对外国记者说“媾和后也希望美军继续驻扎日本”。同年9月,美国国务卿和英国外交大臣会谈并达成协议,即使没有苏联参加也要进行对日媾和,其背景是中国共产党在内战中获胜的局势明朗以及苏联明确拥有原子弹。11月,美国国务院发表正在探讨对日媾和条约的声明,吉田首相立即赞成与部分国家签署和约的“片面媾和”。但与此同时,美国陆军部发表在安全保障问题上“必须考虑赋予日本自卫的手段或者规定由其他国家保护日本”的声明,结果在日本国内引起争议,要求与所有相关国家签署和约的“全面媾和”的声音迅速高涨。

吉田茂

1949年11月,“全体女性国会议员”发表了“全面媾和、放弃战争、严守中立”的共同声明,12月,日本社会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和平三原则”,即全面媾和、中立、反对基地。与此同时,东京大学校长南原繁在华盛顿召开的美国占领地区教育会议上发表了日本严守中立和全面媾和的演说。在社会党的提倡下,工会组织、宗教文化团体、新闻媒体、经济产业界、女性及青年团体、政党代表举行集会,决定发起促进媾和运动,并成立了跨党派组织“推动和平独立国民同盟”,其目标是实现日本独立和推动国际和平。但根据各家报社在1949年下半年进行的舆论调查表明,支持全面媾和的人仅在30%以上,认为不得已进行片面媾和的人占多数,但希望在外交及安全上保持中立的人接近半数。

1950年3月,南原繁在参加东京大学毕业典礼时再次提出全面媾和的主张,吉田首相在自由党两院议员秘密大会上指责说:“南原繁校长进入政治家的领域,不外是曲学阿世之徒。”消息泄露后,南原校长会见记者批判其是“对学问的亵渎、以权力镇压学者”。

南原繁

同年4月,社会党第六次党大会正式决定“和平三原则”,明确表示反对提供军事基地以及依靠军事协定的安全保障。同时,除日本共产党以外的在野各党组成了“外交政策在野党联合协议会”,进行以宪法放弃军备为根据的确保和平、坚持永久中立、全面媾和的和平运动。但这些运动因社会党与其他社会团体产生主导权之争的矛盾以及民主党转向片面媾和的政策而没有形成较大的势力。

美国总统杜鲁门在1950年4月6日任命杜勒斯为国务院负责对日媾和问题的顾问,与此同时,吉田茂首相任命池田大藏大臣访美,名义上是视察美国财政经济状况以及向道奇报告日本财政情况,实际是传达吉田首相的个人意见,即希望早日缔结和约,而且为保障日本及东亚地区的安全,美军有必要继续留在日本,如果美国不方便提出该要求的话,日本可考虑提出其要求。6月14日,杜勒斯到日本,与美克阿瑟、吉田茂等人会谈,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杜鲁门

杜勒斯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国务院与国防部迅速统一了步伐,尽快进行对日和约会议,并做成提交总统的备忘录。在此基础上,杜鲁门总统在9月14日发表了《开始对日媾和预备谈判》的声明,其中向有关国家提出了对日媾和七原则,包括对日作战国并符合会议程序基本原则的国家参加和会、媾和条约后加入联合国、日本的领土由美英中苏四国决定、日本的安全由美国及其他国家合作负责、缔约国放弃战争赔款等。

从1950年9月到同年年底,日本外务省制定了全面媾和为前提的A方案,但受到了吉田首相的严厉批评,指责“外务省历来只以观察客观形势为主,而不能针对上述形势考虑对策”,因而“缺乏管理国家的理论,口气像在野党,空话连篇,不值一顾,作为治世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工”。

随后外务省根据吉田的指示又制定了以驻日美军承担安全保障的B方案、强化北太平洋地区和平与安全的C方案和以片面媾和为主要内容的D方案,后来的媾和交涉过程基本上按D方案进行。其具体内容包括:作为现实主义的方式是片面媾和,即使与美国一个国家也要缔结和约、尽可能在对等的立场上缔结日美两国安全保障条约、承认美军驻扎日本、目前拒绝重新军备、日本与朝鲜半岛的非武装化、经济自立优先、期待美国承担防卫日本的义务等。

1951年1月,杜勒斯作为媾和特使再次访日,并要求日本重新军备,吉田首相以经济负担过重、邻国的担心、国民的感情等理由表示拒绝,但答应在经济实力增长后逐步增加军备。民主党以芦田均为中心积极主张再军备,甚至提出创建拥有20万兵力的“独立国防保安军”。“经团联”等财界八团体也提出“有必要建立最低限度的防卫组织”,另外也出现了许多再军备方案。

与此同时,左翼势力要求全面媾和、反对重新军备的运动再次兴起。1951年1月,社会党第七次党大会通过决议,在和平三原则上附加“反对重新军备”,变成和平四原则。本来在占领当局扶植下1950年7月成立的“日本劳动组合总评议会”(简称“总评”)迅速左转,在1951年3月召开的第二次大会上确认和平四原则,各行业工会组织也纷纷支持四原则。同年6月,佛教、基督教、神道教等团体组成“宗教者和平运动协议会”,并通过推动国民和平运动的决议。同年7月,社会党、劳农党、总评工会、宗教团体联合组成“推进日本和平国民会议”,并在8月6日原子弹爆炸纪念日举行集会,通过了要求全面媾和、反对重新军备的和平决议。但在朝鲜战争爆发以后,社会舆论开始倾向片面媾和,赞成重新军备的人也超过反对者,甚至赞成美军基地的人也超过了反对者。

例如在《每日新闻》的舆论调查中,赞成全面媾和者从33.8%急剧下降到14.3%,赞成片面媾和者从49.2%迅速上升为66.3%。《朝日新闻》的调查也表明赞成片面媾和者为45.6%,超过赞成全面媾和者的两倍(21.4%)。在《读卖新闻》的调查中,认为不可能全面媾和者是认为可能全面媾和的9倍。另外,在《朝日新闻》的调查中,反对美军基地者在1950年为37.5%,超过赞成者的29.9%,但到1951年赞成者超过反对者,1952年赞成者甚至达到反对者的两倍。

另一方面,英国与美国在是邀请中国政府的代表还是邀请台湾当局的代表参加媾和会议问题上存在矛盾。英国早在1950年1月6日正式承认中国政府,并主张中国政府具有参加对日媾和会议的代表权,但美国拒绝邀请中国政府参加旧金山对日媾和会议。其后美国国务院特使杜勒斯(后任国务卿)数度访问伦敦与英国外交大臣莫里松会谈,终于在1951年6月19日达成如下内容的妥协:第一,媾和会议既不邀请中国政府、也不邀请台湾当局的代表参加;第二,日本与中国政府还是与台湾当局建立外交关系,待日本独立且行使国家主权后由其自行决定。

美国希望日本组织一个跨党派全权代表团参加日金山对日媾和会议,但由于社会党和日本共产党拒绝参加,只好由自由党、国民民主党、参议院议员组织“绿风会”组成以吉田茂为首席代表的六人全权代表团,其中有自由党吉田茂、星岛二郎、池田勇人,国民民主党的苫米地义三、绿风会的德川宗敬以及日本银行总裁一万田尚登。另外,还有5名全权代理和12名派遣议员团,连同随员共有50名日本代表团成员参加和会。

1951年9月4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了片面的对日媾和会议,美国国务卿艾奇逊任议长。包括日本在内共有52个国家参加了会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台湾国民党政权、朝鲜及韩国没有得到邀请,对中国缺席不满的印度、南斯拉夫以及对赔偿问题不满的缅甸拒绝参加。

在美英共同提出的对日和约草案中,包括日本与联合国的战争状态结束、日本完全恢复主权、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及澎湖列岛、千岛群岛、南库页岛及南洋各岛等、放弃在外资产等内容。和会第一天是美国总统杜鲁门演说,第二天是美国代表与英国代表解释条约方案的内容,第三、第四天是各国代表演说。尽管苏联代表在发言中提出了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复活以及领土问题的修正案,其他国家代表也对赔偿问题提出疑义,但没有对条约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正。正因如此,吉田茂在演说中表示欣然接受,认为和约是“公正且前所未有的宽大”,“不是复仇条约,是‘和解’和‘信赖’的文件”,同时表示希望琉球、小笠原、奄美等岛屿尽快归还日本,国后岛、择捉岛是日本领土,帮助仍然扣留在海外的日本人尽快回国等。

艾奇逊

9月8日,日本与参加和会的48个国家签署了片面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参加会议的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代表拒绝在和约上签字,日本代表团的六人全权代表均在和约上签了字。下午,吉田茂一人前往美军第六司令部,仅用15分钟就代表日本政府与美国政府签署了以向美国提供军事基地换取美国军事保护、带有两国军事同盟性质的《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主要内容为美军继续驻扎日本、日本向美军提供基地、美军镇压日本国内的大规模骚乱和外部的武力攻击、日本不得将基地提供给其他国家等。

1951年10月,日本召开了专门审议上述两个条约的第12届临时国会,审议过程较为顺利。一方面是社会舆论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因社会党分裂成以书记长浅沼稻次郎为首的右派社会党和以铃木茂三郎为首的左派社会党。左派社会党反对两个条约,右派社会党仅反对《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实际上,经过两个多星期时间的审议后,在26日举行的众议院全体会议表决中,赞成和约的为307票,反对的为47票(其中自由党全部、国民民主党和右派社会党的大部分议员投了赞成票,左派社会党和共产党的议员投了反对票);赞成《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的为289票,反对的为71票(其中自由党全部、民主党大部分议员投了赞成票,左派社会党和共产党、右派社会党大部分议员投了反对票)。在同年11月18日举行的参议院全体会议表决中,赞成和约的为174票,反对的为45票;赞成《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的为147票,反对的为76票。

1952年1月16日,日本决定与台湾当局缔结和约的“吉田书简”在东京和华盛顿同时发表,3月20日,美国参议院以66票对10票的压倒多数通过了《旧金山对日和约》。另一方面,根据“吉田书简”的精神,2月17日日本代表团抵达台北,就和平条约问题同台湾当局进行谈判,经过长时间的交涉,终于在4月28日签订了《日华和平条约》,即《日台条约》。1952年5月14、16日,日本国会众参两院分别开始审议《日台条约》,经过不太激烈的辩论后,6月7日众议院以多数赞成通过该条约,7月5日参议院以104票赞成、38票反对的结果也通过了该条约。

《旧金山和约》签字仪式

1952年4月28日,《日金山对日和约》和《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同时生效,日本恢复了主权,但冲绳和小笠原岛仍然无限期地处在美国的统治之下,同时在日朝鲜人也成为外国人。《日金山对日和约》规定日本放弃在外资产的请求权,日本承担的占领费作为实质的赔偿,原则上不能要求赔偿,如果在联合国内有要求赔偿的国家,日本应给予赔偿。因此,1954年以后,日本政府陆续与菲律宾、缅甸等缔结了赔偿协定,与泰国、韩国等国家达成无偿经济援助协议,但始终是国家间的战争赔偿和经济援助,战争受害的个人没有得到赔偿。1952年,日本政府制定《战伤病者及战死者家属等救济法》,救济的对象是原军人及其家属、家族等,但空袭造成的民间受害者不包括在内,在日朝鲜人和台湾人也被排除在外。


美日安保条约正本

由于旧金山和约签订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不久。在美国的强力排斥之下;被排除参加当时对日和约商议和签署的机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两次发表声明,指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与绝对不能承认的。

通过此条约的国家有: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高棉、加拿大、锡兰(斯里兰卡)、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老挝、黎巴嫩、利比里亚、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土耳其、南非、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越南、日本。 苏联、波兰及捷克斯洛伐克反对条约内容,因次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印度、缅甸及南斯拉夫则是受邀没有出席,哥伦比亚、印尼及卢森堡代表虽然签署了和约,但没有批准该和约。因此共有46个国家签署并批准了《旧金山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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