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的管理主要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房地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管局
房管局(或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包括房屋产权的确定、发放房屋产权证明、办理房屋过户和交易手续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房产的管理涉及多个层级和部门的协同工作,从国家层面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地方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再到具体的房管局,共同确保房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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