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如下: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时,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受理条件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7日内作出决定。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委托人申请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有遗漏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超越业务范围或执业类别进行鉴定时,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费用缴纳
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申请时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鉴定结论
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以规范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出庭作证
申请鉴定人员可能需要出庭作证,以解释鉴定过程和结果。
建议
提前准备: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据,确保申请过程顺畅。
选择鉴定机构:在诉讼案件中,尽量通过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结果公正权威。
遵守时限: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提交申请和材料,避免因错过时限影响鉴定进程。
咨询律师:在申请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不确定之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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