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定为遗失物,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须为动产:
遗失物首先必须是动产,包括一般动产以及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各种证书等。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因其固定性,不能成为遗失物。
须无人占有:
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如果物品只是暂时不在原占有人的控制之下,例如因一时疏忽而掉落,并不构成遗失物。只有当物品完全处于无人占有状态时,才能认定为遗失物。
须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愿而失去占有:
遗失物不能是权利人故意抛弃之物。如果物是所有权人故意丢掉的,则形成抛弃物,而非遗失物。
物在被拾得前应是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
例如,如果所有人忘在他人住所或宾馆里的物品,因物品仍处于他人的具体场所管领之中,不应认定为遗失物。
占有的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
占有丧失不能是一时的失去控制,而必须是确定的丧失。例如,手上的物品从高楼落下,自家动物进入他人领地,这种情况下原占有人仍有可能寻回物品,因此不构成遗失物。
综合以上条件,如果一个物品满足了以上所有条件,那么它可以被认定为遗失物。当物品满足这些条件时,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该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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